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更科学化,具备可操作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务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工作,并接受学生申诉。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以书院为单位进行,各书院负责所辖各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量化、申报及备案工作。
第四条 各书院负责所辖各年级(专业)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质询和解释。
第三章量化对象及量化资格
第五条 量化评议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扩招单招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明礼诚信,尊师爱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积极参加学校各项集体活动;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
(二)购买高档电器、笔记本电脑(特殊专业除外)、时装、化妆品、饰品等;
(三)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者;
(四)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加认定:
(一)学生休学期间;
(二)无故不按时注册者;
(三)其他情况本年度未在校就读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评定依据
第十条 量化的内容主要包括家庭经济情况(A)、民主评议(B)两个部分。量化公式为:E(量化结果)=A+B
家庭经济情况(A)根据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加分,以累计结果作为(A)
1、失去双亲10分;
2、残疾人士8分;
3、单亲5分;
4、家中有残疾人士3分/人;
5、家中患重大疾病者3分/人;
6、低保户2分;
7、家庭遭遇重大灾害者(新冠疫情、地震、水灾、火灾等)3分;
以上列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且直接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民主评议(B)满分10分,按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平时生活表现打分的平均分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6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学校学务部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并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并初步提出本测评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务部核准。
3、学校学务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书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务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省级业务信息平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结果直接应用于该年度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各项资助的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