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学(入学)政策。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二)国家资助学费。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考试升学加分。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高职(专科)升学。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五)政法干警招录。
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六)免修军事技能。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七)退役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八)2016届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但不符合《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位授予条例》不能取得学位证的学生,在毕业当年应征入伍且确定成为部队新兵,可在入伍半年之后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证书。
(九)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符合转专业条件,可转入新专业就读。
(十)在校生入伍退役后可跟随原年级继续就读,入伍经历可冲抵相关通识课程学分,完成专业课程补修即可毕业;实习学年参加入伍,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十一)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可按规定参与学校学生相关评优评先,按本学年获得一次校级荣誉(一等奖)计。服役期间综合表现良好,被评为“优秀士兵”一次及以上(进藏兵不受限制),按本学年获得一次省级荣誉(一等奖)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