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业导师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刘林   时间:2018-02-27   浏览:515

学校各单位:


现将《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业导师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2018年2月27日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中发〔2017〕12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工体系改革方案》(院发〔2014〕41号)、《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通识教育实施方案》(院发〔2016〕37号)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业导师制是实现高等教育目标的一种辅助制度,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一种“导学”关系,贯穿学生入学到毕业整个教育过程,指导、帮助、扶助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加强学业导师队伍建设,有助于加强学校教风、学风建设,有助于落实立德树人的教育思想,有助于巩固教学的中心地位,有助于强化全校、全员育人,有助于深化双院制育人模式改革,有助于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二章学业导师配备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业导师配备


全校每位专职教师(包括长期外聘教师)都有服从组织安排、承担学业导师工作的义务,每位学业导师指导学生人数不低于30人。每学年初由学务部根据各书院新增学生数量,按统一配备标准计算各书院需配备学业导师数量,其他条件由书院确定。学务部统筹后,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条件确定各院(系、部)需新增学业导师名额并下发至各院(系、部),院(系、部)确定的学业导师报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转学务部。首次选聘学业导师由学务部牵头按上述流程执行。


第五条学业导师工作职责


1.思想教育


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协助书院加强班风、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2.学业指导


1)专业引导: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特点,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


2)专业培养计划指导:指导学生的专业选择及课程选择;尊重学习规律,按照我校学分修读要求,指导学生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帮助学生进行学业辅导。


3)个案指导:协同辅导员多途径关注学生个体,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上级汇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3.素质提升


1)指导学生参加学校、院(系、部)及书院组织开展的专业类和通识类各项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2)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创新精神,组织并指导学生参加科研创新活动,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4.学校改革与服务


发挥学业导师优势,搭建双院制沟通平台,加强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融合。


第六条书院负责学业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学业导师应当切实履行导师职责并按照书院的工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学业导师工作考评


第七条学业导师工作考评在每学年末进行,由学务部制定统一的考评细则,各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业导师工作考评流程


1.各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副书记)担任组长的考评小组,组成人员3-5人(包括学工人员、学生代表、学业导师代表);


2.考评工作分为学生民主评议和书院评议两部分。考评得分=学生民主评议得分×50%+书院评议得分×50%。


1)学生民主评议(满分100分)


书院组织进行学生民主评议。在学业导师所负责的学生中,全体学生通过学务部统一的评价软件对学业导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2)书院评议(满分100分)


由书院书记、副书记、团委书记、院务主任、对应辅导员、校院两级学生会主席在学业导师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学务部统一的评价软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其中书记、副书记分数占50%、对应辅导员分数占30%、团委书记、院务主任、校院两级学生会主席分数合计占20%。


3.学务部将数据分送各书院,经书院办公会研究后报学务部。


4.学业导师考评结果经学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第九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不超过20%。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评结果不得定为优秀:无故缺席学校、书院组织的学生工作会议和活动者;没有认真履行学业导师工作职责者;不能按时完成书院所交待的工作任务者;两项考评得分有一项低于90分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学业导师工作不到位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违反规定接受家长、学生礼品者;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两项考评得分一项低于60分者。


第四章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学业导师完成规定的工作,考核合格以上,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系、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院人〔2017〕3号)文件要求,核算个人工作量,并计入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对违反或不履行本制度,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危害和责任事故的学业导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务部。